黑白業感苦樂果 各別應受勤止作 別於無始所集罪 四力對治求加持  (深信業果)下士道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謂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錯想二四錯誤。】

淺釋 :

一、   舊版 (一輪)

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這個我們要了解一下。

(1) 譬如說我想殺一個人,或者想殺這一條蛇,我剛才看見外面有一條毒蛇,我準備去殺它,那個時候有情有情想,然後你跑出去沒錯,真是你要殺的,這個是想對了。

(2) 還有呢?如果你雖然想殺這條蛇,結果你殺錯了,那這個想就不對,因為你本來想的當中,要想殺這個蛇,結果你殺錯了,殺了另外一樣東西,結果殺的那是個蚯蚓,那個不對了,你本來對那個蚯蚓,並沒有起殺心對不對?殺錯了。

(3) 反過來你想去殺那個蛇,結果跑得去你看見那個繩,你眼睛近視眼你以為這是蛇,這個明明非有情,你跑的去殺它,那個時候又錯了。

(4) 所以這個個裡邊它非有情是非有情想,你覺得這個不是有情,這個是條草繩,你隨便跑去,拿一個石頭丟過去,反正丟在那個草繩上沒有關係,偏偏它是一個有情的東西,你石頭丟下去把它打死了。

Ø  雖然打死了,但是你並沒有想要打死他,這個概念不一樣,對不對?所以它分成四部分:1.有情有情想、2.非有情想,還有呢3.非有情是有情想、4.非有情想,分成四部份。

 

p. 122 (1)

※﹝決擇業果分三:1 顯示黑業果,2 白業果,3 業餘差別。初中分三:1 正顯示黑業道,2 輕重差別,3 此等之果。今初﹞

上面是「分別思惟」業果當中的「顯十業道而為上首」。下面第二部分「決擇業果」,就是各別各別來說明它。這裡分成三部分:第一、顯示黑業果,第二、白業果,第三、業餘差別。業當中有黑的、有白的,還有不能單單以黑白二者含攝的,統統放在「業餘差別」中去說明它不同的特徵。現在先看顯示黑業果,當中又分三部分:第一個,先說明黑業道。然後同樣造一個業也有輕有重,所以也說明一下業的輕重,最後才講這個業感得的果。實際上這十個黑業道反過來就是十善業。

【◎ 云何殺生?〈攝分〉於此說為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相。然將中三攝入意樂,更加加行攝為四相,謂事、意樂、加行、究竟,易於解釋,意趣無違。】

第一個殺生,《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說,任何一個業都有五個部分: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項當中的二、三、四項,也就是想、欲樂、煩惱,這些都是內心上的,所以將這三項含攝為「意樂」,所以五項就變成三項了,再加上「加行」,這樣一來,總共就變成四項。好像項目減少了,其實內容反而增廣,不但增廣而且解釋的時候更清楚、更明白,所以說「易於解釋」,而要表達的內涵也並沒有違背。下面就根據這四項來說明(實際上內容應該是六項,也就是前面的五項,再加一個加行)。

【其中殺生事者,謂具命有情。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瑜伽師地論》於此意趣,說他有情。】

這個「事」,就是我們造業所對的對象,譬如殺生,被殺的這個生命叫做事--造這個業的對境。殺生事者,就是具有生命的有情。具有生命的都是有情,如果我殺我自己--自殺,這個算不算殺業呢?算。但是下面說「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造殺罪的話,第一個要有被殺的對象,第二個是以什麼心情去殺他,然後用什麼方式去殺,把他殺死了。我想殺的對象叫事,而我有殺他的動機,因為有時候我並沒有殺的動機,但也有可能殺,比如螞蟻在地上,我不曉得,一腳把牠踩死了,雖然殺了,但是並沒有犯殺的戒,一定要具備內心當中想去殺這個條件才算犯戒。這樣雖然沒有犯殺戒,那隻螞蟻不會白死,因為業決定一切,這到後面會講。

實際上不要說螞蟻,譬如我們傷人而犯了罪,世間判罪有兩種,一種叫刑法,一種叫民法。刑法就是你有動機要去害人,被害的人就是事,你想去害人的動機就是你的意樂。單單有害人的動機而沒有害的行為沒有罪,人家也不知道。我有動機要去害人,也的確採取行為(加行)去傷害他了,但是他並沒有受傷,或者是騙錢,結果你沒有騙到,這個罪就不大。或者沒殺死只是碰傷了一點,這個有一點罪;如果殺死了,這個罪就大。世間這種情況叫做刑事,你犯罪了。還有一種,我也沒有想殺他,但是可能不小心把他弄死,現在有太多這種例子,經論上也常常有這種譬喻,譬如大家在一起玩,拿了石子隨便丟,結果打死了一個路人,雖然殺了,但不犯罪,這個叫民事,但你得賠償。

佛經裡也是這樣,從業去看是更深細,世間只是很有限的那部分,而佛法告訴我們:你所以誤殺他,是因為當年他曾經誤殺過你,別人有意害我跟無意害我,對我來說一樣是死了,一樣痛苦。所以不要認為誤殺沒有犯殺戒就沒有關係!真正學了佛的人不可以這樣想,應該知道你這樣害了他,將來這果報會一點不差地回到你身上。

這是為什麼我們佛弟子,從歸依開始就要斷除傷害別人的任何一點加行和意樂,乃至於開玩笑都不要。我們常會開別人玩笑,覺得很好玩,但是你想想看,別人開你玩笑,你痛快不痛快?假定別人開你玩笑說:「你這個傢伙像豬一樣。」你會高興嗎?事實上你並不高興。既然你自己不願意,那為什麼要開別人玩笑呢?學了佛的人這種事情就不要做。開玩笑會傷人,對別人和我們自己都不好。平常就要慢慢養成這個習慣,不要覺得很輕鬆,小的地方覺得無所謂,慢慢地對大的也會輕忽,那麻煩就來了。

前面談到自殺,這個被殺的有情是自己,為什麼這樣是有加行、無究竟呢?這個戒是在下士所談論的,特別是大師在藏地,他受持的是一切有部的戒,一切有部判罪都是從形象上面判。佛陀所傳的戒到後來分成很多不同的部派,藏地是用一切有部的標準去判的。假定以世間來說,就是我殺了人,人家要告我,結果這個狀還沒有告,我就死了,那個罪也就不成立了。同樣的道理,我拿刀自殺,加行是有的,但等到我死的時候,造罪的這個人(我)已經死了,既然死了這個罪就不能成立,所以自殺沒有究竟罪,不過這個是一切有部的判法。對於戒如何從根本上深入去學,因為現在不是講戒所以不細說,但是我們要了解這個特點,所以大師根據戒說自殺只有加行罪沒有究竟罪。另外《瑜伽師地論》則說殺生是殺別的有情,不是殺自己。以上是事的部分。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謂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錯想,二四錯誤。】

內心當中分三樣:想、欲樂、煩惱。想有四種情況,譬如我準備去殺張三,但因為晚上天黑,對方是不是張三看不大清楚,所以有兩種情況:是張三,你也覺得他是張三而把他殺了;還有一種,不是張三,但你覺得他是張三而把他殺了。另外還有兩種想法,他不是張三,你也覺得他不是;第四種是他是張三,可是你覺得他不是張三。一共有四種想,其中第一、第三是不錯想:他是張三,我也覺得他是張三;或者他不是張三,我也覺得他不是張三,這個沒錯。二、四這兩個想是錯誤的。所以殺生的時候,由於「想」的對或錯,審罪就不太一樣。

【此中等起若有差別,譬如念云:唯殺天授,若起加行誤殺祠授,無根本罪,故於此中須無錯想。若其等起於總事轉,念加行時,任有誰來悉當殺害,是則不須無錯誤想。如是道理,於餘九中,如其所應,皆當了知。】

他內心當中生起一個念頭--我要殺天授(印度人的習慣,生了兒子就說這是天給的,或我祈禱後得到的,所以叫天授、祠授這些名字),卻誤殺了別人,那沒有根本罪。所以剋定對象時須無錯想才可能結根本罪。另外一種情況是「於總事轉」,就是說隨便哪一個人來我都殺,因為一開頭內心當中就「於總事轉」,所以只要殺了就犯了,不需要錯想或不錯想的簡擇。這個道理,在其他九種業道當中也一樣。

【煩惱者,謂三毒隨一。等起者,謂樂殺害。】

造業的時候內心當中的煩惱有三種狀態:一種因貪而作,一種因瞋而作,另一種因癡而作,我們舉實際上的例子來說明。一般來說,世間人殺生(譬如吃肉)是為了營養,這是為貪而殺。認為害蟲對我們有害,就把它殺死,這是因瞋而殺。很多外道認為有些生物天生是讓我們人吃的,這個是錯誤的概念,實際上並不是這樣,他並不瞭解事情的真相,這樣去殺就是因癡而殺。「等起者謂樂殺害」,內心當中歡喜去做殺害的事。想、煩惱、等起這三種屬於意樂。

【加行中能加行者,謂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誰作,等無差別。加行體者,謂用器杖,或用諸毒,或用明咒,隨以一種起加行等。】

什麼叫加行?就是這個殺的行為。能加行者包括我們自己做或教別人做。平常我們有太多的事情都會自作或教他作,殺生也是如此,自己去做固然是有殺生罪,教別人做,當別人殺的行為完成了,自己也同樣的有殺生罪。加行體是指作這個行為所直接憑藉的工具,比如用刀等器具或木杖、或用毒,或用咒。咒也是相當厲害的,一直到現在,民間還有用咒殺人的。隨便用哪一種方式去傷害對方,這殺人的工具、方式就是加行體。

【究竟者,謂即由其加行因緣,彼爾時死,或餘時死。此復如《俱舍》云:「前等死無本,已生餘身故。」此中亦爾。】

什麼叫究竟呢?就是我要去殺的這件事情徹底完成了。由於採取了殺這個行為,使他當場死掉了,或者當時雖然沒死,後來他死掉了,只要他死了,那麼殺這個行為就達到究竟圓滿,殺生罪也產生了,所造的這個業也究竟圓滿了。戒上面有一種說法,就像《俱舍》上所說「前等死無本」,假定我去殺人,結果被殺的人還沒死,我就先死掉了,這個時候殺生的行為不究竟,所以沒有根本罪,因為我這個生命已經消失掉了,我又換一個身體了。罪是以我來講的,我還活著的時候他沒死,所以就罪相來說,這個罪不究竟。這是《俱舍論》的說法,一切有部的判法也是這樣。如果我們用另一種觀點去衡準就不一定,戒律裡有不同的派別,大乘戒的判法就不太一樣,譬如宗大師所持的戒是一切有部律,但以他的見解來說是中觀應成的看法,這兩個是不一樣的,到後面會講。以上是說殺生,身三惡業當中第一個。

事:對象、意樂:動機、加行:行為、方式、究竟:業之形成

1.殺生:   顯示差別

事:

1.具命有情

2.是他有情

3.非錯想

 

意樂:    想: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

1.於有情事作有情想(無錯想)

2.於有情事作非情想(錯想)

3.於非有情作非情想(無錯想)

4.於非有情作有情想(錯想)

 

欲樂:

等起:

謂樂殺害

 

煩惱:

貪、嗔、癡

 

加行:

1.能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

2.加行體:隨以一種起加行等。(謂用器杖,或用諸毒,或用明咒)

 

究竟:

謂即由其加行因緣、

1.彼爾時死

2.或餘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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